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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邮票案感言》赵兴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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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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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案感言》赵兴泉律师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7 21:20:00 [只看该作者]

《邮票案感言》

北京X邮电支局拒绝公民程先生在特快专地邮件上贴邮票,程先生认为X邮局侵犯了其在寄发邮件是可以付现金也可以帖邮票的选择权,依据《邮政法》第16条之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起诉了x邮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曾经倍受媒体关注,CCTV新闻,CCTV12,CETV1及其数家报纸 ,网站都进行了报道。

本人是本案原告程先生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人,对一二审判决结果深为遗憾。为促进法制,抒发以下感言。

一。两审法院都判非所诉,都回避本案的焦点问题,令人不可思议!

程先生认为:“被告拒绝原告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使用邮资凭证的权利。”所以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邮票,并退还原告现金23元整。”程先生的认识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在原告邮寄特快专递是时向原告收取现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很显然,原告诉的是拒绝在特快专递邮件上贴邮票的行为侵权,而不是收取现金的行为不合法。两审法院都答非所问,都判非所诉,都回避本案的焦点问题。真令人不可思议!

二。两审判决在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损害了消费者。

邮票是邮资凭证,理应按实际需求印发。但邮票发行部门大规模超量发行。根据《北京邮声》刊载的《杨先龙代表再提邮票打折议案》一文所提供的材料,集邮总公司能以低于邮票面额价格从发行部门购得邮票,再以等额价格或者高于邮票面额的价格卖给邮预定户。然后邮政局,支局,邮政所等邮政企业以“国家邮政局注制定的内部规定”为依据,(特注:最典型的霸王条款),采取在迅猛发展的特快专递业限定只能交先金,不能贴邮票的手段,把大量的高额邮票积压在消费者手里,导致不断贬值。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邮票公司赚取了高额利润。1991年以来发行的几百套邮票,,涉及款项几百亿人民币,有95%以上都在打折,就是最好的证明。试问?这样的邮票发行机制是否合法?获取了高额利益的集邮总公司给国家贡献的多少?给了邮票发行部门多少?敢不敢如实的把10多年来的收入,支出的全部帐簿凭证原件报送国家审计署审计?
邮资凭证打折的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
两审判决在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损害了消费者,甚至于保护了腐败。

三。从本案判决更证明了在我国实施四审终审制的必要性。

现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弊端甚多!正在酝酿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可能规定实行三审终审制。但是本律师认为:既然设立了四级法院,就应当实行四审终审制。就本案而言,如果实行四审终审制,我相信勇于坚持真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先生很可能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我也相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才有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审理本案,不至于再犯判非所诉的低级错误,才有可能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干扰。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赵兴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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